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2024-05-04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其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维护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憧憬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一个主观愿望或者社会理想,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几十年来奋斗不止、追求不懈的社会发展目标。怎样描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轮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新世纪现阶段我国社会改革、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这样概述,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根据上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象表述和基本特征,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依法调整涉及国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特别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使法律监督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推动建立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这与人民检察院担负的任务是统一的,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他应主要在三个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一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实现和追求的民主法治,是要社会主义的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刑法将侵犯民主权利列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罪名,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对上述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检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通过检察执法活动,在维护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当代国际司法活动的主旋律。从我国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活动发展史看,尽管党中央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增强,执法水准不断提高,但由于封建传统思想残余的影响,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执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受利益、利欲关系的驱动,司法活动中的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甚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中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屡屡被暴光。总的看,我国目前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公正执法水平仍然比较低,存在问题比较多。媒体经常披露,在一些地方时而出现正义者、正义力量受压抑、压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对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通过国家审判,惩治邪恶,保护善良,维护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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