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法实践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2024-05-06

五、配套法规不完善。

目前,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多,尽管《消法》属于消费者维权的基本法,但在实践中,到底该用哪部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往往观点不一。

对于一些基层法院而言,法官们面对的案件千变万化,涉及的法律林林总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是390 多项,法规是800多项,这还不包括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 让所有法官都能完全并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难度可想而知。而执法人员把握法律的广度、深度的不同,其执法水平就不一样。所以对同类消费纠纷,有时不同法院有不同判法。出现这些问题,到底是靠修改法律抑制或是靠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来解决,还是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避免法律的交叉竞合来解决?新的《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和其他形式的。那么,凡是经营者对于其所经营的商品、服务的任何主体而确定的表示,都应视为要约。也就是说,经营者要以自己的要约对受要约人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受要约人特指消费者。经营者发布的诸如店堂告示、商品标签、产品广告、说明、招牌等都应视为要约,消费者一旦购买商品,就可以认定合同的确立,经营者对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消费者过错和不可抗力以外的全部责任,对此,《消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就该详尽的规定。

《消法》通过多项保障性、制裁性、协调性、补充性条款,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但如何便捷、准确地认定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并得到有效的保护,需要一套系统、具体、便于操作的配套法规体系。目前《消法》的配套法规远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新的消费内容和消费形式层出不穷,但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调整,如一些新型的娱乐活动缺乏管理法规。(2)主干法规《消法》虽然有了,但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与之配套。(3)配套法规内容滞后,如高科技广泛应用到消费领域,商品和服务中高科技含量不断增加,现有的一些法规无法进行规范,需要更新内容或重新修订。

六、争议解决难。

一个消费者权益争议要解决,往往需要经过尝试几种解决途径后才能解决,甚至直到法院判决。而消费者权益争议绝大部分是相当细小的,解决争议要耗费消费者不少时间、精力、金钱,甚至蒙受痛苦,这使不少消费者对投诉望而却步,对损害忍气吞声。同时,在投诉案件中,有的要涉及到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卫生防疫、物价计量、铁路、邮电、电力、旅游、民航等很多部分,现行法律又对各部门职责分工交叉、管理重叠,致使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政治上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意义重大。为更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和完善消费者组织。制定消费者协会组织条例,扩大和完善社会监督网络,拓展监督广度,增强监督力度。二是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要有的放矢地开展宣传工作,宣传要根据城镇、农村的不同特点,讲究宣传的方式方法。三是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制约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最主要的原因是经费,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可以有效解决经费问题。四是加强质量监督,健全质量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要在预防性保护上下功夫,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五是完善侵权认定办法。有关执法部门、行业应依据《消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侵权认定办法。六是设立小额投诉法庭,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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