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实践模式比较——基于五种典型实践模式

2024-04-28

  [摘要]我国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实践历经30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实践模式: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主的青岛模式、效能监察的深圳模式、效能建设的福建模式、公民评议的杭州模式、督查验收的湖南模式。基于横向比较分析,五种模式在功能定位、评估主体构成、评价方法选择、绩效信息使用方面出现趋同化,但在组织主体、绩效指标构成、法制化程度方面存在差异较大。


  [关键词]政府绩效管理;实践模式;比较分析


  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实践历经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多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例如,基于政府绩效评价主体,分为内部评价模式,如自我评价和上级对下级评价;外部评价模式,如第三方评价[1](p105-111);基于政府绩效评价对象,分为普适性政府机关绩效评价模式、具体行业组织的绩效评价模式,以及专项绩效评价模式[2](p12);基于区域的实践特色,冠以“某某模式”,目前学界对于典型政府绩效管理模式分类有三种说[3](p34-38)、四种说[4](p26-33)和九种说[5](p69-80)。由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类型划分在实践中互有交叉,且不同模式的持续性差异较大,因此本文基于区域实践特色,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性、持续性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比较样本模式间的共性和特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未来发展趋势。


  一、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实践的典型模式


  本文对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实践模式的选取标准主要有三点,一是具有代表性,是指在区域内具有典型特征;二是持续性,即实践模式持续开展未中断;三是省级层级政府,因为我国的省级政府处于中央政府和基层(市级、县级)地方政府之间,成为落实中央政策方针、领导和协调地方发展的“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其绩效管理模式成为该地区重要参考依据[6](p113-146)。因此,本文基于以上三个标准,并参考上述学界对于典型政府绩效管理模式分类,选取我国省级政府具有代表性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总共五种,具体包括: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主——青岛(副省级市)模式、效能监察——深圳(副省级市)模式、效能建设——福建模式、公民评议——杭州(副省级市)模式、督查验收——湖南模式(表1)。本文依据五个地区最新出台的政府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对五种模式从政府绩效管理的主体、政府绩效评估方法、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政府绩效信息运用和政府绩效管理法规体系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各类政府绩效管理模式间的共性特征和差异特点,对于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的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和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五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政府绩效管理主体比较


  1.政府绩效管理组织主体比较。五种政府绩效管理模式的组织主体在名称称谓、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三个方面有着异同。一是名称称谓各异。由于目前中央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政府绩效管理组织主体的名称差异较大,但大多数组织主体都包含着“绩效”这一核心词汇,表明各地方政府在理念上对于绩效管理的认同。二是组织主体的机构设置专业化程度不一。目前只有杭州市设立正局级独立编制的综合考评委员会(绩效管理委员会),而其他地区的政府绩效管理组织机构主要设立在省政府或市政府机构中,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履行,组织领导主要由省、市领导人兼任。组织机构下设在省、市政府机关办公厅、监察厅等,虽然便于灵活调整精简人事,但是其弊端也很明显,即政府绩效管理组织稳定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政府绩效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未能有持续性的保障;而杭州市设立了独立编制的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不仅保证政府绩效管理的持续性,而且随着对政府绩效管理人员持续性地培训,其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也将不断提升。三是组织主体职责范围相似,五种模式都提出组织主体机构有组织、审议、监督和评价职责。例如,组织不同的机构和人员使其作为统一整体有序地进行政府绩效评估的组织职责;对政府绩效管理中相关事项审查评议的职责;对地方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过程的监督职责;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职责。


  2.政府绩效管理模式评价主体比较。目前这五种模式的政府绩效评价主体主要有三类:政府领导、社会公众和政府机构,不同之处在于不同模式中不同类型绩效评价主体所占的权重不同。一是政府领导,广义上包括地方政府的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以及人大、政协等领导成员,目前政府领导评价权重比例在5%—10%之间。二是社会公众,此类评价主体组成最为广泛,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专家学者、城乡居民等,其权重都在10%以上,其中五种模式中权重比例最高的是杭州市对区县综合考评中,社会评价主体权重达到30%。三是政府机构,包括绩效办或效能办、多部门组成的考评组、部门之间互评等,其评价权重占60%以上。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仍以政府内部评价为主,由于引入了社会公众主体作为评价主体,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不再是完全封闭的自我评价。此外,引入第三方的专业机构组织社会公众评价政府绩效,增加了政府绩效评价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提高政府绩效评价的透明度。


  表1:我国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实践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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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杭州考评网http://kpb.hz.gov.cn/showpage.aspx?id=181,2017-10-20;湖南绩效管理网http://jxgl.hunan.gov.cn/,2017-10-20;深圳绩效管理网http://www.szjx.gov.cn/,2017-10-20;青岛市纪检监察网http://www.qdlzw.cn/,2017-10-20;福建省纪检监察网http://www.fjjc.gov.cn/,2017-10-20


  (二)政府绩效评价方法比较


  目前五种政府绩效管理模式使用的政府绩效评价方法类似,主要包括: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和察访核验(考察核实),考评周期都为一年,深圳市除了年度考核外,对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增加了季度考核和半年考核。


  一是指标考核,主要是应用于政府绩效目标责任考核,通过对政府绩效目标的分类和分解后制定绩效指标体系,对政府重要工作事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要目标进行量化考核,这种方法也是目前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比重最高的一种方法。二是公众评议,是一种主观评议方法,此方法目前主要运用在两个方面:公众满意度测量和政府行政创新评价,除了传统电话访问、发放纸质调查问卷,杭州市和深圳市利用网络技术提供公共满意度的网络评议窗口。政府行政创新评价,是对地方政府实施具有推广价值的改革与创新举措进行专项评价,一般都组织专业人员评价,如福建省效能办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三是察访核验,由政府绩效管理机构组织,采用明察与暗访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绩效指标实施情况与考核数据进行核实验证,此方法主要是对前两种方法的核查,防止绩效管理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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