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2024-04-30

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㈠、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 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 详略得当,
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
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规范,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
3、定性用语要确切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4、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不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
5、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叙述,不得混为一谈。
㈣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依据和衡量尺度,处理决定与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要相对应。
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对于以前所处理的错误可在履历中写明,不能新老错误捆在一起,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3、受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不能株连无辜。
4、处理违纪案件时,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态度要全面衡量。违纪者的态度好坏要有具体事实,不能将其合理申辩者看作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理。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应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同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㈤手续完备
1、受理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情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报案的党组织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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