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执法责任的通知

2024-05-03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旅游行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和执法责任,杜绝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2009年度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执法责任通知如下:

  一、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和执法责任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的有关规定,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涉旅企(事)业的主管部门为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相关执法部门为旅游安全执法责任单位;各涉旅企(事)业单位为旅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各涉旅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生产各项基础性工作和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建设,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预防一般性安全事故;各主管单位及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涉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导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及整改工作。

  二、旅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涉旅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分别是本辖区及本行业内旅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执法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旅游安全执法检查第一责任人;各涉旅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旅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责任人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督查制、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制等制度,切实把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防范体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主管及执法部门和各涉旅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旅游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力度,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整改。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不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及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全年不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生产事故。

  附件:2009年度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单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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