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功能研究的新视角

2024-05-05

  摘要:政府采购法的功能,体现着政府采购法的本质与价值,是政府采购法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政府采购法目的实现的保障。从法经济学角度看,政府采购法至少具有三大功能,即政府采购法能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以及减少不确定性。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交易成本;激励机制;不确定性
  在法社会学家看来,法律对社会影响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法律功能的状态和结果,每一法律部门独有其特定目的。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每一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与功能预设。正因为如此“法的功能成为反映各部门法特征的主要标志,体现着各部门法的本质”,[1]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法功能的理论,在政府采购法理论体系中的不可或缺性及对政府采购法本质认识的重要性。
  一、政府采购法能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交易人完成一项交易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物力和财力。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搜寻成本)、实施成本、监督成本等几个部分。谈到交易成本,我们不能忽视两个定理,即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一定理也称为实证的科斯定理: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即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换言之,“只要交易是公开的, 只要没有发现强制和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交易就属于有效的。”[2]科斯第二定理也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即通过法律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消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
  政府采购法的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其一,政府采购法的建立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在市场体制下,法律制度的功用就在于以整个宏观社会作为考察背景,将一切现有的社会资源做最优化配置,以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这主要表现为:首先,法律能够带来经济效益是因为法律是决定经济单位合作或竞争的一种方式,它能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在这种结构安排下可以获得在这种结构之外得不到的利益;其次,这种结构保证其成员在获取此种利益的动机下,以追求效益增加为目标行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有效的法律制度因其建立了一套有力的约束规则,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止无效或低效行为的发生。
  其二,政府采购法本身就是为节约交易成本而创设。由于交易成本与市场的缺陷互为因果,所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立对矫正或克服市场缺陷就是其节约交易成本的具体思路和途径。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可分为二种关系:一是内部性关系,即市场交易关系;另一种是外部性关系,即非市场交易关系。市场外部性是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另一个或另一些行为主体的福利时,我们就说前者的行为对后者具有外部性。市场的外部性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市场的外部性直接导致了市场缺陷,因而在市场机制无力解决市场缺陷时极易导致交易成本的剧增。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学者认为:优化资源配置、克服和矫正市场的外部性的基本方法就是通过法律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的设计,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配置相关资源,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成本,克服不确定性以及相关障碍等。政府采购关系主要是供应商(厂商)、采购实体及财政部门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作为代表国家的采购实体、财政部门,为了使其自身的物质需要得到长期、持续、稳定的满足,就必须使政府采购关系也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那么最佳途径就是使其合法化。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明确政府采购关系各方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并且给各方主体特别是供应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他方责任提供实际可循的法律依据。这样就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预期性、政府采购交易的快捷性,减少了交易成本。由此可见,减少交易成本是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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