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8)

2024-05-07


  税收的课征建立在社会生活的基础之上。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从裁量到法定同样存在不同的发展进路。建立在情感基础上的生活领域,尤其是家庭,对税法规范的续造呈现更明显的抗拒之态。而情感上中立的领域,如经济领域,为规避因税法漏洞而发生的税负不确定的风险,更加期待税法的及时回应,从而积极推动税法的续造进程。[91]


  不仅如此,法律的续造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对新型交易的认识,取决于归纳、设证、类比等法律获取方法的运用。[92]税法规范作为典型的构成性规则,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人为设计的概括性结果。[93]因此,在对新型交易的课税事项从裁量到法定的进程中,人的要素至关重要,“不仅与认识有关,也与决断和权力有关”。[94]由于无任何指导性规则,各地税务机关通过个案的裁量,形成具有一定拘束力的先例。立法者在此基础上制定标准。但由于标准存在较大的模糊性,税务机关仍保留要件裁量权。随着在标准之下裁量确定的案件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了解到更多信息并逐渐将之转化为行为范例,规范内容的不确定性也得以降低。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专业训练程度。如果税务机关只有很少的信息或专业知识,或者如果他们在作出复杂判断方面未受到良好的训练,上述机制就不可能运转得很好,[95]从裁量到标准再到严格规则的获取过程也因此存在更大的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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