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我见(2)

2024-05-05

  从集监管与经营于一身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统的局面,发展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等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券商、保险、基金、信托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租赁、汽车等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为代表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内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


  (二)融资结构


  从计划主导的财政融资手段拓展为除依靠内部利润留存资金以外,以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和以基于上市的股权融资及基于企业债、公司债发行的债权融资构成的直接融资为辅的多种融资渠道。除此之外,近年来境外资金、民间信贷也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又一渠道。


  (三)金融调控、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从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转变为专门行使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中央银行;并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金融监管体制格局。


  (四)金融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还处在初级阶段,我国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结构布局、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这些问题。


  1.金融組织体系不健全,发展不协调。由于传统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我国金融组织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缓慢与金融机构市场进退机制尚待完善,同时中小银行面临着发展难题。


  2.金融市场总体规模较小,结构不合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体系面临着现实的困境,金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资源配置能力有限;金融市场分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重失调,增加了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致使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效率低下,阻碍了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方式和手段单一、监管效率不高、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困境亟需突破。


  3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我见


  学界对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争论早已有之且意见难以统一。结合各方观点与我国金融体制分析,本文认为完全适用票据法的无因性原则、不考虑票据的真实性不符合我国国情,但继续保留第十条则与票据制度本身相冲突,故需要在票据真实性与无因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两者关系。即我国票据制度需要改革,具体可这样考虑。


  (一)废除第十条


  《票据法》1996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4年8月28日进行了修订,也就是说,票据法已超过12年没有做出调整。而《票据法》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其需要具有速变性以应对票据市场的急速变化,《票据法》长时间未曾改变,本身就违背立法的科学性与时代性原则,而第十条作为我国历史上银行结算制度的遗留品则是票据法滞后社会发展的例证。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与金融体制改革取得显著进步的当下,我国已经具备了废除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可以废除第十条以放开票据市场。


  (二)保留第十条的同时做出限制性规定


  我国一贯奉行稳定的政策取向,短时间内废除《票据法》第十条难度大,为避免票据市场的失控,可以采取渐进的改革措施。


  1.修改第十条条文,增加“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当事人不得以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与否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限制性规定,对原第十条规定太死的弊端进行克服。


  2.票据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我国改革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票据制度的改革也可以先选取一个合适的地点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点。在试点结果的基础上决定票据制度改革的方向。


  4结语


  《票据法》第十条具有浓厚的管理性法规色彩,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倒影。在制定与修订票据法时,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增加与保留了第十条,时代的日新月异,绝不能固步自封与墨守成规,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条文就应该作出调整。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这种具有计划色彩的条文更应该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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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杨金春(1995-),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宪法与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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