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2024-05-03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认真履行手续。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在不同时期,随着党的工作重点变化,有着不同的要求,现就当前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般程序分述如下: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15天内)进行教育和鼓励,并妥善保管好申请书。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申请人到积极分子的时间长短,可视情况而定,没有具体规定。基层党委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5至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教材。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要注意掌握表中时间顺序即工作顺序,按先后顺序一般为:党小组(团支部推荐意见)--支部对申请人的政历了解意见--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考察意见(时间相隔不能超过8个月)--综合政审结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意见--党(总)支部意见。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五、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
  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下发《入党志愿书》。
  六、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文革"、动乱和反""斗争)的表现。动乱期间在校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学生入党时一般要到该校取得当时政治表现证明材料。
  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
  七、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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