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3)

2024-05-08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落实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县(区)煤炭管理局要定期对所属煤矿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调度,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发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所列重大隐患及未采取治理措施、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法严格进行处罚;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及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严肃查处。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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