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行为的思想政治教育性

2024-04-28

刘红梅,孙其昂

 

(河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摘要:

政府行为是政府治理和施政的行为。政府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质主体,其行为具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性,并且具有隐蔽性。对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理解忽略了对政府行为的解读。政府行为与政策之间、中央政府行为与地方各级政府行为、公务员行为之间具有利益关系格局,各种政府示范行为与失范行为所生成的思想政治教育性辐射出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研究政府行为的思想政治教育性,有效发挥政府行为的思想政治教育性,实质上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深层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思想政治教育在其本质意义体现出来的思想政治教育性。

 

关键词:政府行为;主体;思想政治教育性

 

DOI:10.15938/j.cnki.iper.2017.04.006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7)04-0027-05

 

 

 

 

 

 

一、引论

在当今社会多元化与碎片化的时代,思想政治教育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需要放眼于更大的社会系统中,突破思想政治教育的瓶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现代转型。基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主要是集中在高校大学生群体,政府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质主体[1]和设立主体研究较少。作为国家意志的代言人、管理者和设计者,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行为本身就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政府行为是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不同,具有抽象性,但政府行为又是由具体的人完成的。习近平作为具体的人担任国家主席,但同时,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机构[2]。因此,习近平的公祭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政府行为,这一行为就其自身意义是一种国家意志的表现,具有强烈的政治内涵,同时,在这一行为实行的过程中,也是对全体民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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